近日,我市紧紧围绕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营销典型案例: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某直播平台上从事营销的莲都区某餐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蛙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的情况,判定为不合格。此外,在对该餐饮店后厨的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6袋超过保质期的火锅鸭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某直播平台店铺销售的两款羽毛球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面均发布“南京”“”字样的广告内容。经查,该产品实际为“南京羽毛球协会”举办活动时的比赛用球,与“南京”“”广告内容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平台直播间购买的进口“JOSELITO火腿”无合法来源且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与涉案进口“JOSELITO火腿”同批次的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且其销售的火腿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涉案进口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购进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行政处罚。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销售的枕头商品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某某抗菌技术 抗菌率>99%”“某某抗菌技术,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等致病菌具有>99%抑菌或杀灭作用”用语。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实际抗菌效果并非完全真实。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销售两款刀剑,商品标题为“龙泉市【幽澜·唐刀】高锰钢宝刀纯手工锻打冷兵器收藏摆件”和“【墨龙】龙泉市高锰钢纯手工锻造冷兵器收藏摆件”。经查,上述两款刀剑均是钢板切割制作,并非“纯手工锻打”工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查明,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网店的直播及相关视频中发布“他们的电机不行”“造成楔状缺损”“性能实力碾压”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